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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 警惕非法吸存

来源: 江苏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0-10-12 字体:[ ]

侯某2013年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公司后,通过散发广告、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公开承诺,可以通过融资炒期货等方式向客户保障36%的年利率。在巨额收益的诱惑下,80余人以1万元到200多万元不等的额度,向侯某的公司投资近3000万元,但三年投资期满后当时承诺的高利却无法兑现,于是投资人纷纷报案。

经审查,侯某在吸收客户资金后,除将少数资金用于炒期货外,大部分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向客户返利。近日,侯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中,侯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76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侯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而赃款大多追不回来,因此,案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调的是非法性,即任何向公众集资或者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此类业务,缺乏法定特别授权,即为非法。因为这样会扰乱金融秩序,抬高法定利率,造成金融秩序混乱。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还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存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组织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鉴别,以免上当受骗。如以有好的投资项目为名吸引投资,像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生物科技、煤化工等;广泛宣传,在人口密集地区采用发传单,开宣讲会、招商会、投资会等形式开展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年息一般超过20%左右,按月付息或者按年付息等。

(信息来源:转自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