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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法律风险点及其防范

来源: 南通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10-17 字体:[ ]

【摘 要】本文从分析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署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及在审计中如何做到既充分履行审计职责、确保审计质量、杜绝国有资金流失,又要防止因履职不当、错位越位引起法律风险。

【关键词】正确履职 法律风险

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审计发现,造成工程造价高估冒算的原因,一方面表现为工程量计算及计价不规范;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文字资料本身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直接为高估冒算提供了便利。对于第一类问题,审计时可以对照图纸及定额,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价原则,挤出其中水分。但第二类问题,既是审计应关注的重中之重,又容易因处理不当引起法律纠纷,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审计过程中,应谨慎对待,在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职,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合理规避风险。

一、违规签署文件导致投资审计法律风险点的主要方面

一是施工合同违背招标文件规定。主要表现为:改变计价方式(如将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改变为固定总价);改变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改变付款进度、奖罚措施、质量要求甚至改变中标价等。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中标价也是所有投标人以招标文件为依据竞争而得的结果。如果在中标后背离招标文件的规定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则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二是认质认价不合理。施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材料、设备进行认质认价。认质认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所确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在认价已考虑了采保费、运杂费等费用的情况下又以各种名目另行增加不合理的费用(如管理费、利润等);对应该由施工单位自行报价并承担风险或应按照指导价结算的材料进行认质认价,无形中为施工单位逃避风险创造条件。

三是签证与事实不符或与包干内容重复。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合同以外的工作,需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签认证明,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签证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签证不实,即签证内容、工作量、施工方法等与事实不符;对应由施工单位包干的工作内容予以签证,重复计取费用(如冬雨季施工措施费等);对费用的确认明显违背定额或市场行情。

二、正确履行审计职责,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上述现象均是造成工程造价高估冒算的重要原因。审计时应注意合理运用审计权限,妥善处理存在问题,防止因审计行为不当引起法律风险。

一是正确认识上述合同条款、认质认价及签证资料的效力。无论是施工合同还是认质认价及签证资料,一旦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从法律上讲,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尽管这些合同有可能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但审计机关不能对无效合同直接作出否定或改变处理。

二是正确认识审计监督的对象。作为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具体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其审计监督的对象是运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单位及其建设行为,而非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如果混淆监督主体,很容易造成以公权力干涉双方民事合同关系的错位行为。

三是正确履行审计职责。对于经双方签署已形成合同关系的文件资料,若发现问题,无论双方是否同意审计人员的观点,审计人员都不能直接推翻合同,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意见,要求其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或重新签署,以免造成国有资金流失。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处罚、移送等处理。否则,越位处理,极易引起法律诉讼。

投资审计的风险点是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尤为特殊。如果因某个问题处理不当导致诉讼,不仅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更有可能对投资审计乃至整个审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做到有理有节,但也不应惧怕,要理直气壮地面对,勇敢应诉。

南通市审计局 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