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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建立巡审协作机制

来源: 如皋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字体:[ ]

日前,如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市委巡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四个层面对建立市委巡察机构与审计机关协作机制进行了规范。《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加强审计整改、扩大审计成效,而且为推动审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提供审计信息。《意见》提出,市委巡察办在研究提出巡察计划时,可根据市审计局提供的有关审计成果,优先安排已审计且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市委巡察办对拟巡察单位认为有必要先行开展审计的,可向市审计局提出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议。市审计局在拟定年度审计计划草案时,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市委巡察办意见。年度审计计划应及时通报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可根据审计结果,向市委巡察办提出将已审对象纳入巡察范围的建议。

二是协助配合巡察。《意见》要求,巡察前,由市委巡察办向市审计局函请提供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市审计局应当向市委巡察办介绍审计情况或提供有关材料,并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巡察期间,市委巡察组需要借阅市审计局相关审计档案资料的,或由市审计局派员参与巡察帮助核查有关问题线索的,应通过市委巡察办发函至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派员支持帮助。

三是巡审情况互通。《意见》明确,市委巡察组在巡察中认为确需审计的事项,在巡察报告中提出移交市审计局安排审计的建议。市委巡察办按程序报批后应将有关事项情况移交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视情况安排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或纳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市审计局实施审计期间,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问题,因审计手段限制,其核查结果尚不具备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而认为有必要提供给巡察机构掌握的,由市审计局提供给市委巡察办。

四是巡审成果共享。《意见》指出,市委巡察办根据市审计局提供的情况,将开展巡察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对市委巡察办移交的情况,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或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市委巡察办。如发现应当追究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时,应当告知市委巡察办。

康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