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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项目稽察职能划入审计后的监督思路

来源: 南通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8-05-10 字体:[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对审计署职能进行了整合优化,将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财政收支监督检查等职能划入审计职责。这一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体现。对于重大建设项目,以往发改委既要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又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将稽察职能划入审计部门,改变了发改委“运动员与裁判员一肩挑”的现状,有利于整合监督力量,构建统一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同时避免监督盲区和监督职能交叉,大大提高监督效能。

笔者认为,机构改革后,监督职能进一步集中化,审计部门应借此东风,将稽察与审计职能有机融合,发挥专长,主动作为,充分履职,为确保项目质量、维护国家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发挥监督整合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审计与稽察的异同

稽察与审计都是对重大项目实施监督的手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就监督内容而言,都包括对重大项目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各参建单位履职、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以及对投资绩效的评价。但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因此,立项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并非稽察的内容,而审计监督则涵盖了包括立项、审批在内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指出,应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监督重点进行审计。因此,审计监督比稽察的涵盖面更广,更科学。

(二)就对发现问题的处理而言,审计一般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而稽察处理则更为直接、便捷,如可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拨付资金、收回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等。

稽察职能并入审计后,审计部门应理清思路,并有机融合二者的职能和特点,取长补短,并结合自身权限,实现对重大项目连贯、完整、高效的监督。

二、健全多层次、多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

(一)针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纵向”监督。应本着突出重点、有效作为的原则,在及时掌握本地区政府投资建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每年制订重大项目年度监督计划,针对项目每个环节进行“纵向”监督。

(二)对项目建设涉及的事项进行“横向”专题监督。围绕党委、政府年度中心工作,选取一定数量的建设项目,针对社会关注焦点、投资热点、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监督事项,开展“横向”专题监督。如上文提到的项目审批、环境保护、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每一个建设环节,均可以作为专题事项进行监督。

(三)对重要的建设领域开展专项监督。针对教育、卫生、民政、交通、市政等紧系民生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领域,开展专项监督。

通过上述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监督,揭露投资领域存在的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违法违规等问题,促进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秩序,净化建设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重大建设项目监督要与其他审计相结合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应融入审计大格局,与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等不同项目相互统筹、有机结合,将监督成果彼此共享,互为补充。稽察职能并入审计后,更应强化整体格局观,实现对建设项目监督的单兵作战向多种审计联合作战转变。如将重大项目履行建设程序情况、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融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对建设项目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通过各类审计监督联合作战,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发挥重要作用。

南通市审计局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