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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计的重点及思路

来源: 海安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字体:[ ]

为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增强化解不良资产能力,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在监管层面上,监管部门也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符合政策、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加大呆账核销力度,降低不良贷款占比。由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表外不良贷款规模快速上升,远远超出了资产的增长规模。以东部地区经营情况较好的某县域农商行为例,其2021年末已核销不良贷款较2017年末上升了49.36%,而其同期总资产增长速度仅为13.26%。表外不良贷款的快速增长给呆账核销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呆账核销内部审计带来了新的难点,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监督中应重点检查关注以下情况,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管理。

一、检查是否存在舞弊案件

呆账核销工作是商业银行内部舞弊案件防控的重点领域,但舞弊行为非常隐蔽,难以通过查看资料及账户流水发现,所以舞弊案件往往难以发现。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关注从举报线索、“天眼查”软件、汇法网等多种渠道获取的外部信息,锁定检查重点。二是关注核销贷款关系人有无违规。通过审计模型找出核销贷款中的关系人(员工及其亲属、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延伸检查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查看呆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三是关注首次发放或放款后三年内即形成不良并核销的贷款。在检查其核销是否合规的同时,延伸检查此类贷款从贷前调查到贷后管理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规现象,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现象。四是关注是否存在核销后久未收回,同时无还款计划且未诉讼的情况。

二、检查已核销贷款的清收处置情况

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降低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手段。虽然呆账核销执行“账销案存”制度,但一些贷款管理人员在贷款核销后容易放松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尤其在当前贷款拓展任务压力大的情况下,核销贷款的清收处置更容易放松要求。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注核销贷款清收款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存在被挪用的现象;是否存在将当年实现的呆账清收回款,拖延至第二个年度才进行入账的情况,人为调节核销贷款清收完成指标。二是关注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以房产、土地进行抵押的资产,是否存在以明显较低的价格进行转让,造成核销损失。三是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法院终结执行裁定现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附件1第(七)条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可以核销。有的金融企业在客户形成不良贷款之后,通过诉讼流程进入调解程序,双方就分期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法院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上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的下达,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前提,债务人将于未来分期还款,但有的金融企业却以取得了裁定为由不再申请执行。

三、检查已核销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追究

对核销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和追责不仅是落实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促进客户经理合规放贷、谨慎调查的关键因素。对已核销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审计,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注认定和追责相关制度、流程是否完善。金融机构均已制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但中小金融机构的制度总体来说不够细致严密,离规范化、标准化还有较大差距。审计时应关注是否存在责任认定的规定比较笼统、操作相对困难、流程不够具体明确等情况。二是关注认定和追责的时效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十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审计时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已形成损失的,应当区分主客观原因,确系主观原因形成的,应当在呆账核销后两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三是关注不良贷款责任在各环节之间分摊的合理性。不良贷款的形成涉及授信调查、审查、审批、用信、贷后管理、资产保全等多个环节,责任认定需要在这些环节中找出导致不良贷款的责任,并在各环节之间合理分配责任比例。审计时需关注是否按照不良贷款形成的主客观因素将责任划分到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责任分配明显不合理的现象,并重点关注审批人员是否承担应有的责任。

海安农村商业银行 陆春来

海安市审计局 阙圣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