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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06-14 字体:[ ]

《南通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5月19日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使《办法》更好地落实到位,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审计署2018年1月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省政府2019年12月颁布《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31号令),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增加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原《办法》于2013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7年来,在指导市县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积极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等方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内部审计在实践中不断谋求转型升级,拓宽工作领域,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需通过新规加以固化。同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内部审计发展不够平衡、实施不够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需要通过制度予以规范。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36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机构和人员、职责权限、组织与实施、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并着重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拓宽了内部审计的概念内涵。《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内部审计的概念,从原来的“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增加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内容,修订为“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二)加强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办法》第八条提出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概念,明确了应当设置总审计师的单位;第九条规定了内部审计的领导机制,明确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三)赋予内部审计机构更多职责。《办法》第十五条在原《办法》8个审计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赋予内部审计机构14项职责。其中,新增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责任情况”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的职责,充分体现了南通特色。

(四)增加了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机关指导监督两项内容。《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明确了审计结果的运用机制。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在参照省政府第131号令的基础上,增加了与主管部门协同推动内部审计发展、开展优秀内部审计项目选评等工作要求,强化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