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1、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2、不按法定程序或无法定依据对管理对象行使行政处罚的;
3、符合颁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的,或者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
4、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办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证、登记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擅自提出额外的条件和要求,在办事中索要或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
6、其它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工作责任考核相结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室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