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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思考

来源: 南通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字体:[ ]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制定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区根据财政部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处置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审计实践中,笔者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及处置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存在问题作出思考,并提出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存在问题

1.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能按照规定管理及处置固定资产。某地2009年政策规定,“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审批权限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在对该地区的审计中发现,该地区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如部分单位2018年处置的资产涉及1980年以前,实物资产早已缺失,账面资产核销依据不足,同时资产管理未能责任到人,导致部分资产去向不明,单位以多次搬迁遗失等为由申请核销;部分单位财务处理不规范,将酒水、螺丝钉等存货、低值易耗品记入固定资产;个别单位人员私自处置固定资产,以较低价格认领两年前购买的立式空调、壁挂式空调各一台;个别单位长期占用企业汽车供本单位使用并将汽车记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直至车改集中清理才退还汽车,申请账面核销等。

2.财政部门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部门超权限审批。当地文件规定,“处置(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审计中发现多笔低于5万元的固定资产由财政部门直接批准,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二是未按规定批复。文件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批或报批;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审计中发现,大量无实物资产、未到报废年限资产、非固定资产、擅自处置资产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财政部门未能进一步核实取证,即出具资产处置批复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未设立“公物仓”统一处置。对经批复核销的资产不能集中统一处置,尤其是电子类资产(如电脑、相机等)报废未能集中回收、环保处置。

二、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固定资产所有权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双管齐下,协同管理。

1.压实资产所有权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责任到处(科)室或个人;财务部门要强化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应定期盘点,确保一致。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实际使用状态提出处置建议,按相关程序及时处置。

2.财政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强化监管,严格审批。首先,从源头上改变单位重配置轻处置的思想,除新增人员等特殊原因外,对单位新配置资产应要求提交原资产处置的相关批复文件,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预算安排。其次,对申报资产处置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应要求单位补齐相关资料,核实批复;对资产违规私自处置的应严肃查处,责成单位按相关规定履行处置手续;对“十八大”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最后,有条件的地区财政部门应设立“公物仓”,集中回收、处置报废资产,电子类产品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由中标企业安全、绿色处置。

南通市审计局 徐铁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