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42/2020-01783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审计局 | 文号: | 通住建市〔2020〕39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南通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单》(市委批字〔2020〕111号)文件精神,提升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审计质效,不断优化我市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南通市审计局对南通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审计进度,南通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进一步完善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承发包双方发生的结算审计造价纠纷,如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有关部门应进行调解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南通市市区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生结算审计造价纠纷,工程发承包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提交调解申请。
五、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向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申请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时,应共同提交“南通市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一式四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审计局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各执一份。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申请,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在受理后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解工作(需要组织论证、评估的时间除外)。
六、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申请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时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三)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四)其它有关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受理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后召开协调会议,协调会议应邀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共同参加,纠纷调解人应全面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提出调解建议。
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时,发、承双方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同时参会。
八、经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调解,有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均应在相关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确认;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调解工作即终止,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调解工作情况说明,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十、建设单位应将市级重大项目涉及金额超过20万元的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会议纪要提交相应的建设指挥部讨论同意。经各方签章确认的会议纪要应作为该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的最终结论和工程结算审计依据,报财政部门备案,有关建设主体不得擅自更改。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会议纪要应通过南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e路阳光”信息平台公示。
十一、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应及时将受理的造价纠纷调解结论成果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附件:南通市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审计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南通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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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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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
单位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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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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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
单位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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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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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调解 内容 摘要 |
日期: |